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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條文

現行條文

說明

十三  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,並設立社長為代表人;社團辦公室為執行單位,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,並定期召開社務會議行使職權;監事委員會為本社最高之監督單位,由三或五位監事委員組成。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社長。

三、議決社團相關收費標準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以及經費預算與決算。

五、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社之解散。

八、議決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,重大事項範圍由社務會議訂之。

十三  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,並設立社長為代表人;社團辦公室為執行單位,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,並定期召開社務會議行使職權。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社長。

三、議決社團相關收費標準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以及經費預算與決算。

五、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社之解散。

八、議決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,重大事項範圍由社務會議訂之。

在社團組織中新增監事委員會

參、組織及職權

第二十三條  監事委員會

一、為本社最高之監督單位,負責輔助並指導本社活動。

二、本社監事委員會成員,由曾擔任歷屆社團辦公室成員之社員組成,共三或五名,由幹部共識會決定

其成員規定如下:

(一)前任監事委員會推派人數為:

  1. 1.      若監事委員總人數為五人,推派三位。
  2. 2.      若監事委為總人數為三人,推派二位。

(二)現任社團辦公室成員推選人數為:

  1. 1.      若監事委員總人數為五人,推派二位。
  2. 2.      若監事委員總人數為三人,推派一位。

若監事委員於任期未滿時缺位,由該任監事委員推派以補齊三或五人。

三、置監事長一人,由監事委員互推產生,負責監事委員與社團辦公室成員之間的溝通。

四、監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(一)參與會議,包含每學期初之預算審查會與每學期末之結算審查會。

(二)審查各學期社團預算與結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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