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條文 |
現行條文 |
說明 |
第 十三 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,並設立社長為代表人;社團辦公室為執行單位,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,並定期召開社務會議行使職權;監事委員會為本社最高之監督單位,由三或五位監事委員組成。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社長。 三、議決社團相關收費標準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以及經費預算與決算。 五、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社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,重大事項範圍由社務會議訂之。 |
第 十三 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,並設立社長為代表人;社團辦公室為執行單位,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,並定期召開社務會議行使職權。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社長。 三、議決社團相關收費標準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以及經費預算與決算。 五、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社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,重大事項範圍由社務會議訂之。 |
在社團組織中新增監事委員會 |
參、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三條 監事委員會 一、為本社最高之監督單位,負責輔助並指導本社活動。 二、本社監事委員會成員,由曾擔任歷屆社團辦公室成員之社員組成,共三或五名,由幹部共識會決定。 其成員規定如下: (一)前任監事委員會推派人數為:
(二)現任社團辦公室成員推選人數為:
若監事委員於任期未滿時缺位,由該任監事委員推派以補齊三或五人。 三、置監事長一人,由監事委員互推產生,負責監事委員與社團辦公室成員之間的溝通。 四、監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參與會議,包含每學期初之預算審查會與每學期末之結算審查會。 (二)審查各學期社團預算與結算。 |
無 |
新增 |
- Jun 27 Sat 2015 23:24
監事委員會章程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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